第194章 拐卖人口获利 (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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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本来是不想直接用现代化的武力摧毁房山寨的有生力量的,虽然林冲的铁杆兄弟刘唐被迫害成了瘸子,以及两次的生辰纲,都极有可能都是被淮西王庆的黑恶势力所精心谋夺,而且,林冲一向敬重的托塔天王晁盖,也很大可能是无缘无故被淮西王庆暗杀。
但此时已经卧底房山寨十多天的武松,经过一番打探之后,却传来了不好的消息。
原来,武松卧底房山寨的十多天里,竟然意外得知,淮西王庆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居然是在各地拐卖妇女和儿童,由于宋朝时的烟花柳巷繁荣娼盛,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的产业链条,作为见不得光的灰色产业,在地下黑恶势力中也是非常的兴盛,王庆为了获取巨额的利益,打造如此恶毒而又丧心病狂的利益链条,实在是超越了林冲做人的底线。
其实在在宋朝的法律中,对于拐卖儿童的罪行是要予以严厉的制裁和打击的。《宋刑统》中也明确规定:“略卖为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也就是拐卖为奴婢的,要判处死刑中的绞刑,拐卖为家丁下人童工的,要被判流放三千里;把孩子贩卖给一般人家当儿孙的,要被判刑三年。流放三千里,一般是到海南或西北之地充军入伍戍边。
林冲略一了解之后就清楚的知道,宋朝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分为“略卖”和“和诱”两种,略卖,就是强取后卖掉。 略卖,其实就是拐卖人口,是一种带有强迫、暴力、拐骗性质的罪恶行为,有个体和团伙等各种犯罪方式,也一直是宋朝历代标榜所打击的对象。
和诱是指以种种诱惑方法使未满二十岁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脱离监护人或家庭,和对十岁以下儿童进行的贩卖,“和诱”十岁以下儿童与“略卖”将被同等对待,这意味着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会更为严厉。
但是,如果你走在宋朝的任何繁荣地带,娼妓和“小姐”是随处可见的,比比皆是。这也导致宋朝的很多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因为这地下庞大的利益链条不能根除,就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表述,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关于“小姐”的称谓,据清代文史家赵翼《陔余丛考》称“宋时闺阁女称小娘子,而小姐乃贱者之称”,一直是被大家闺秀所禁忌的。
而宋朝对平民百姓而言,是并不禁止嫖娼行为的,也不会当作违法和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理,“禁宿娼”的立法其实只针对政府官员。这也导致宋朝的禁止嫖宿娼妓规定,只是流于形式罢了,更多的时候是当作攻击政治对手的利器。当时满嘴喊着“禁娼”的士大夫们,下衙门之后就钻进了“娼门”,所谓“禁娼”,不过是雷声大雨点小罢了。